钧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