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11 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