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证券部承担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 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