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 1 / 7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订本《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及其下属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