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