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9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 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1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 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为公司提供 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