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9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完善信息披露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上市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九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