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3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