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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黄少明、孔冬、褚国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 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要求,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黄少明、孔冬、褚国弟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