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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2)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和监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3)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监事;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