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1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