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 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朗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 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