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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300198NCGF(300198)2024-02-05 07:18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231 分 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 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 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福建证监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48970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