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川股份的关注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 福建监管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9 年 4 月 26 日, 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 川股份或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 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 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 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 ), 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你们未及时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 1 关于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 (有限合伙)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9 号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你们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根据《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