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纳川股份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 法律意见书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 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纳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纳川公司对本律师事 务所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