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