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7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245574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 当事人:郭某凯,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 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郭某凯、魏某生、杨某宪 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 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 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