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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300368Huijin(300368)2024-05-21 11:05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某 宪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 宪组织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上述违法行为,并组织汇金股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 正(已另行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杨某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不熟悉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披露案涉事项系受时任董秘误导;二是当 事人并非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偏重。综上,当事 人请求不予处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7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245907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