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当事人:魏某生,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 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郭某凯、魏某生、杨某宪 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 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 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 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 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