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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300368Huijin(300368)2024-05-21 11: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 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本案其他当事人郭某凯、魏某 生、杨某宪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本案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7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246009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 当事人:刘某超,女,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郭某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某凯被留 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