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