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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是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