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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 1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