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 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 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