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