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