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191号)、复核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