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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1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