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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