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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902GUOANDA CO.(300902)2024-04-22 11:07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国安达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