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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 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完成已 备案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购买职业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 基金;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