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审计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 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 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