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