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以 6.27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