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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上海保 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