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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_2024年08月修订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勒环境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 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