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_2024年01月修订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 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开勒环境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否则公司应 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