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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 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