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_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或《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