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就苏州和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控股或认购人)认购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相关事项,出 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和升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 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