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