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规划设 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