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本次受 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条件。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