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1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 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