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乳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就本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