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