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下 回购激励对象裴晓航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 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