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