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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