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 ...